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关于市八届人大五次会议第1263号建议的答复
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关于市八届人大五次会议第1263号建议的答复
答复类别:A 类
涂洪船代表:
《关于实行税收优惠,提高年金覆盖率的建议》(第1263号)已收悉。针对“通过税收优惠政策的方式,提高企业年金覆盖率:一是单位和个人缴费实现全额税前扣除;二是退休领取时企业年金与个人养老金合并计税,适用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和专项扣除;三是待遇领取环节只对缴费的本金部分征税,对投资收益不再征税。”建议,我单位高度重视,迅速组织研究,有关办理意见如下:
一、关于单位和个人缴费实现全额税前扣除建议的反馈意见
现行政策对于企业年金缴费阶段已有优惠政策。根据《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 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》(财税〔2013〕103号)第一条:1.企业和事业单位(以下统称单位)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办法和标准,为在本单位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职工缴付的企业年金或职业年金(以下统称年金)单位缴费部分,在计入个人账户时,
个人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。2.个人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缴付的
年金个人缴费部分,在不超过本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的4%标准内的部分,暂从个人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。
二、关于退休领取时企业年金与个人养老金合并计税建议的反馈意见
现行政策在领取企业年金时,暂无“企业年金与个人养老金合并计税”的规定,但已有其他优惠政策。根据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》(财税〔2018〕164号)第四条:个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,领取的企业年金、职业年金,符合《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 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》(财税〔2013〕103号)规定的,不并入综合所得,全额单独计算应纳税款。
三、关于待遇领取环节只对缴费的本金部分征税,对投资收益不再征税建议的反馈意见
现行政策暂无“待遇领取环节只对缴费的本金部分征税,对投资收益不再征税”相关规定,但有其他优惠,具体如下:
在年金基金投资运营阶段,根据《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 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》(财税〔2013〕103号)第二条,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的个人所得税处理。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分配计入个人账户时,个人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。
在领取阶段,根据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》(财税〔2018〕164号)第四条:个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,领取的企业年金、职业年金,符合《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 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》(财税〔2013〕103号)规定的,不并入综合所得,全额单独计算应纳税款。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》第三条规定“税收的开征、停征以及减税、免税、退税、补税,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;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,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。任何机关、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、行政法规的规定,擅自作出税收开征、停征以及减税、免税、退税、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、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”之规定,莆田市本级税务机关无权制定税收优惠政策。我们将依法执行税收法律法规。税收立法相关问题可提交给有权限的部门。
四、下一步工作计划
我局将紧抓个税汇算清缴和税收宣传月有利时机,以纳税人需求为导向,充分整合税收宣传和政策辅导工作力量,持续扩大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宣传辅导覆盖面、渗透率和影响力,提升纳税人的获得感和满意度。
领导署名:赵斯仪
联 系 人:陈杰
联系电话:0594-2858263
国家税务总局莆田市税务局
2025年4月15日